摘要: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我一向认为中国法律很儿戏,邓玉娇案一审宣判,再次成为中国法律很儿戏的典范。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免予处罚的一种处理措施。”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即便有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也显然不在免予处罚的范围之内。
抑郁症,属于一种“正常”的精神病,病与非病间很难鉴定,此类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案开启了抑郁症“精神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先河,我相信,此后会有更多的人利用抑郁症“精神病”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很显然,更非是对邓玉娇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邓玉娇案一审宣判,看似是民意的胜利,看似是法律倾向民意的进步,实质上还是人治的恶果,中国法律在某些人手中或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犹如一团像胶泥,或伸为万里长城,罪加一等、整死你;或浓缩为一粒药丸,法外开恩、纵容之。
当“乞丐持刀抢劫小女孩1元钱,被判3年,罚金3500元”的时候,我不知道法律是否考虑过乞丐的“玩笑”心理?当陈良宇在狱中活得很“滋润”的时候,我不知道法律是否考虑过什么叫“惩罚”?
面对邓玉娇案一审宣判的结果,邓玉娇是幸运的,不幸的是还有许多善良的国人已经遭受到或即将遭受到儿戏法律的法律“惩罚”,更有许多可恶的国人已经被或即将被儿戏法律减轻或免除法律惩罚。
面对邓玉娇案的一审宣判结果,也许有人在笑,抑或是正义在笑,但我却笑不出来,因为中国法律又一次遭到了强奸,即便这种强奸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也必定是种强奸行为,所以,被强奸的法律在哭泣,社会公平在流血。
如果某一天,你一气之下高喊“打死你”去拳打脚踢某官员,官员或其手下拿一把刀把你拥死后去自首,法院是否也会根据邓玉娇案的思路来判案?我认为很有可能。
法律把“正义”二字送给了一个邓玉娇,很有可能导致更多的邓玉娇在法律面前失去起码的公平正义,成为他人贪赃枉法的范本。作为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警惕此种行为,用更加冷静的心里去思考邓玉娇案的一审宣判结果!否则,邓玉娇案不仅无法促进中国法律的进步,反而,会成为中国法律的一块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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